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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
时间:2017-09-25 09:09:04 来源:海橡集团 作者:海胶管理员 浏览次数: 字号[大][中][小]

近日,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,其中包括: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,1宗内幕交易案,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,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。

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,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新力金融)2015年年报中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;在2015年、2016年年报中,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和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;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内容不准确。新力金融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63条规定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193条规定,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新力金融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。

1宗内幕交易案中,李琳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中色股份)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李琳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中色股份,获利约8.3万元。李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73条、第76条规定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202条规定,内蒙古证监局决定没收李琳违法所得约8.3万元,并处以约8.3万元罚款。

1宗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案中,崔志军时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营业部员工,于20117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。2016128日至2016822日,崔志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,累计成交金额约128万元,获利6,878.27元。崔志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43条规定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199条规定,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崔志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,没收违法所得6,878.27元,并处以13,756.54元罚款。

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,广东盈隆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简称广东盈隆汇)管理的广东盈之汇贰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等相关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;广东盈隆汇官网公开发布相关基金的产品认购流程、投资项目详细介绍、产品说明等信息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;通过与相关基金的投资者签订《基金回购协议》的方式,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最低收益;在自行销售部分基金时,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。广东盈隆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8条、第14条、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,依据《暂行办法》第38条规定,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盈隆汇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绍成、余毅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。

证监会表示,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,破坏了市场秩序,必须坚决予以打击,并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,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净化资本市场环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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